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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列扣 留意醫院限制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時,須注意僅給付公立醫院、健保醫院及診所或是財政部認定會計完備醫院為限,也應檢附單據正本供核。如單據已繳交工作公司申請補助,則須檢附公司證明的收據影本,但保險如果給付,就不能列舉扣除。此外,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證明以列舉扣除。

官員提醒,過去不乏有民眾尋求名醫看診,想列報相關單據,結果因醫院不符規定,列舉遭剔除,需要補稅。舉例來說,A先生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扶養子女的醫藥費扣除額24萬元,其中包含A醫院一般外科醫療費用8萬元及B醫院骨科醫療費用12萬元,兩者合計20萬元。但A先生已向保險公司分別申請醫療保險給付30萬元及15萬元,因此這兩筆醫藥費已全額由保險費受付,就不可再列報扣除,最終國稅局核定醫藥費扣除額為4萬元。

官員補充,若單純為美容目的整形手術,例如雷射光療、電波拉皮、微整形注射,或抽脂、隆乳、隆鼻、割雙眼皮等,以及保健食品支出、看護費用等,皆不符稅法規定醫療費用途,支出費用不可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不過若是因車禍受傷的整形手術、燒燙傷或皮膚病換膚手術等,這類屬於恢復身體健康所做的必要整形手術支出,報稅時只須附上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仍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再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需長期受照護者,其給付同公立醫院、健保醫院及診所醫藥費,也都可以依法列舉扣除。

來源:引自 112.11.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