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的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當這類無償移轉的貨物,是屬於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來源:引自 112.11.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