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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 有條件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兩個關鍵日期,一個是「投資日」,一個是「支付日」,兩日期都必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完成,才能適用。

產創條例規定,企業自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降低未分配盈餘稅務負擔。

未分配盈餘減除規定
未分配盈餘減除規定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規定,實質投資的「投資日」及「支付日」都必須符合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完成,並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依據投資類型不同,投資日的認定各有不同。例如若是向他人購買建築物,是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則以受領日期為準;若是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準;無須核發使照者,則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的完工日期為準。

另外像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購置技術,以取得日為準;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則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或各批設備交貨日為準。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0年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000萬元,檢視相關明細、合約、統一發票、驗收單、付款紀錄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發現其中購置機器設備3,000萬元的款項,交貨日雖為2021年,但款項是在2020年支付。

依前述辦法規定,雖然投資日符合標準,但支付日不符規定,因此甲公司不可將這部分列為2020年未分配盈餘減除,國稅局最後予以剔除補稅。

來源:引自 112.11.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