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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投資業務 別忘申報股利

又到了年底,財政部賦稅署昨(29)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明年1月15日前申報今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記得將今年全年國內外股利收入併入申報免稅銷售額,正確計算進項不得扣抵銷項比例及稅額。

賦稅署主秘葉慧娟表示,以2022年資料來看,全台的兼營營業人約6.4萬家,其中有2.4萬家有股利收入,占比約38%。

葉慧娟指出,為求簡政便民,兼營營業人不必每期都申報股利收入,而是採全年彙總,在申報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再將其併入免稅銷售額計算即可,也因此常有營業人忽略。

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今年3月首度請五區國稅局發出輔導函,主動輔導未完成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者,營業人在收到輔導函後,若在輔導期內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可免罰,但若置之不理,遭查獲將可能面臨處罰。

賦稅署指出,兼營營業人是指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勞務的營業人,應計算免稅銷售額占全數銷售額比率,亦即「不得扣抵比例」,再依直接扣抵法或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可扣抵稅額,若採直接扣抵法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且三年不得變更。

舉例來說,某兼營營業人全年應稅銷售額為9,0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1,000萬元(股利收入),專供應稅營業用的進項稅額為450萬元,應稅及免稅營業共同使用的進項稅額則為50萬元。

首先應計算免稅銷售額占全數銷售額占比為10%,即為不可扣抵比例。採直接扣抵法,是以共同使用的進項直接乘以不可扣抵比例,不可扣抵稅額為5萬元;採比例扣抵法,則是應稅專用、應稅免稅共用的進項加起來,再乘以不可扣抵比例,不可扣抵稅額為50萬元。

來源:引自 112.11.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