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客戶公司倒閉等情形收不回帳款,在列報呆帳損失時,記得留意兩大重點,包含認列年度及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首先認列年度方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無法執行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應以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的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舉例來說,甲公司因無法收回對乙公司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600萬元,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仍未能獲清償,甲公司辦理202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法院是在2020年核發債權憑證,但甲公司遲於2021年才列報對乙公司應收帳款的呆帳損失600萬元,不符相關規定,遭國稅局剔除所列報的呆帳損失並補稅。
國稅局指出,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經申請強制執行,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債權的一部份或全部不能收回,而由法院核發債權憑證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在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餘額,可以呆帳損失列支。
換言之,營利事業的債權無法執行,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並非由公司自行選擇呆帳損失認列年度,而是應認列在債權無法收回年度,亦即應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當年度認列。
其次應留意相關證明文件。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等,導致公司債權部分或全部無法收回,應檢具相關憑證,依據各種情況各有不同。
如為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和解或訴訟上和解,應有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若屬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裁定書;若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來源:引自 112.12.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