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支出占收入比,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是支出、收入,都不能計入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包含用於與創設目活動支出、附屬作業組織虧損、所得稅費用等;收入包含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創設目的以外所得、附屬作業組織所得等。前述支出除以收入計算出占比,若超過60%,即可符合免稅規定。
結餘款方面,若結餘款低於50萬元,也能符合免稅規定;一旦創設目的支出比未達60%、結餘款又超過50萬元,也可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仍可適用免稅標準。
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可將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除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應納所得稅(可先扣除非銷售貨物勞務虧損)外,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免稅標準。國稅局提醒,已提報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結餘款應在使用計畫期限內執行完成,才符合免稅規定。
國稅局補充,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結餘款使用計畫,其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情形者,最慢應在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舉例來說,甲基金會2021年結算申報收入100萬元,包含捐贈收入70萬元及利息收入30萬元,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支出20萬元,當年度結餘款為80萬元,支出比僅20%,未達60%,結餘款又超過50萬元,因此應編列使用計畫才能適用免稅。
甲基金會編列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計畫在2022及2023年分別使用50萬元、30萬元,不過因2023年因故無法依計畫支出30萬元,甲基金會最慢應在2024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而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仍以四年為限。
來源:引自 112.12.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