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外幣兌換盈益或虧損,須實際發生才能計入,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暫時性帳面差額,屬於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計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從事交易如透過外匯存款帳戶進行收、付款,該帳戶提領或解約兌換新臺幣時,應按當日匯率折算,認列當年度收益或損失,並應保存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損益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如果該外匯存款帳戶是因匯率變動而發生的暫時性損益,還不是實際發生的兌換損益,則不得列計盈虧。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2,000萬元兌換損失是源自該公司當年度以外匯存款帳戶匯出外幣對外融資貸款,及收回外幣對外貸款後存入外匯存款帳戶,該公司將外幣借貸時點誤認為兌換損益已實現,並以原購買外幣的匯率與借貸時的匯率差額列報為兌換虧損,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該筆外幣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並未兌換新台幣,其列報兌換虧損尚未實現,乃否准列計損失,調增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
來源:引自 112.12.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