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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虧損 仍應申報所得稅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自2016年施行以來,屢有民眾出售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但發生虧損,誤以為只要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即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出售房地即使虧損也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北稅局指出,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

北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小張於2021年3月8日以新台幣890萬元買入A房地,之後於2022年間以885萬元出售、並於2022年5月1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交易結果為虧損,但小張未於2022年6月9日以前(自2022年5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北稅局查獲,以小張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一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

小張對此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並無所得,且已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登錄實價,不應處罰。經北稅局以房地合一所得稅主要是採自行申報制,個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與小張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駁回小張復查申請。

北稅局呼籲,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即使交易結果為虧損,仍應依限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被裁處行為罰。另外,房地交易損失可檢附國稅局核定損失金額的核定通知書,申請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來源:引自 112.12.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