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中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北稅局舉例說,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銀行利息收入3萬元,但上下年度資產負債表借方股東往來餘額變動增加8,0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2021年1月1將資金8,000萬元借與股東並約定無息。依前揭規定,應按2021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設算利息收入189萬2,800元【=8,000萬元×2.366%】,調增課稅所得189萬2,800元,補稅37萬8,560元。
北稅局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來源:引自 112.12.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