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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大陸所得 別犯兩錯誤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主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併同台灣所得課稅,常見民眾未將來自大陸薪資全數申報、忽略扣抵稅額上限等兩大錯誤,提醒納稅人留意。

國稅局官員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未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導致發生漏報。

申報大陸來源所得留意事項
申報大陸來源所得留意事項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前往大陸地區任職或投資,因而產生大陸來源所得,依規定應併入台灣所得課徵綜所稅。

國稅局表示,綜所稅是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就要申報,過去曾有民眾主張,國稅局查詢資料中不見大陸來源所得,才導致自己漏報大陸所得,但國稅局說明,大陸所得並非國稅局提供查調所得範圍,民眾應主動申報。

另外也有民眾誤以為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僅需計算最低稅負,導致申報錯誤。

國稅局提醒,大陸所得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財政部近日也已公告,今年5月申報去年度所得稅時,新台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877比1。

此外,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所稅時,雖須將大陸所得併入台灣所得課徵所得稅,但若在大陸地區已繳稅,可檢附在大陸的完稅證明文件,可在一定限額內申報扣抵。

不過必須特別留意,扣抵稅額有上限,依規定,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這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依台灣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君某年度綜所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的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的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即為13萬元,若甲君在大陸已繳稅14萬元,最高也只能在台灣扣抵13萬元稅額,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國稅局也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提醒有大陸所得的民眾要留意申報方式及扣抵稅額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來源:引自 113.01.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