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若與營造廠商承攬興建房屋工程並訂定書面契約,後因訂作人因故無法履行,訂約雙方解除契約,已納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稅務機關表示,若非適用法令等事由終止契約,不得以契約解除為由退還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承攬契約既經訂約雙方書立後交付使用,每件即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稅務局提醒,縱事後契約解除或終止,並非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不得以契約所載事項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納之印花稅。
若合約未訂定工程總價,如何貼用印花稅票,稅務機關指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如合約未載明工程總價,須工作完成後才能算出確實金額,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印花稅票,待工作完成再依確實金額補足印花稅。
來源:引自 113.01.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