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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抵銷項後退貨 須校正回歸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原先進貨,申報營業稅時已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隨後因故要退貨時,記得要在退貨發生當期營業稅申報中「校正回歸」,避免多算進項、導致短漏營業稅額。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稅的計算方式是,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就是當期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

台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例如進貨),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退貨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代表原申報進項稅額應減少,營業人應在事實發生的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國稅局舉例,例如甲公司於2023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十台,並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共42萬元(營業稅額2.1萬元),甲公司在申報2023年9至10月期營業稅時,已列報這筆進項、扣減銷項。

國稅局指出,隨後在2023年12月15日時,甲公司因故向乙公司辦理其中五台筆記型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1萬元、營業稅額1萬500元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應在當期、也就是申報2023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萬500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的進項稅額,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記得留意營業稅相關規定。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來源:引自 113.01.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