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若在房屋頂樓架設廣告招牌出租,或供行銷廣告使用,是否須課徵房屋稅,稅務機關表示,此舉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因此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頂樓架設廣告招牌,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所以無須申報稅籍。 稅務局提醒,建議民眾應先行洽詢營建主管機關申請,以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此外,有企業為便利員工停車,於室內空間供員工停放交通工具,是否仍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務機關指出,若向員工收費用,則須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未收費者,則按住家用非自住稅率課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地面上建築物專供員工停放汽機車、自行車使用,其房屋稅之稅率,依有無向員工收費為區分,收費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未收費者,則按住家用非自住稅率課稅。
來源:引自 113.01.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