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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子女公設用地 報稅有眉角

父母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是否應該繳納贈與稅?國稅局表示,按照現行規定,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適用,因此仍須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國稅局說,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例如第一,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第二,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第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今年1月贈與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B地號二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台幣500萬元,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A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

國稅局指出,因此,A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免徵贈與稅,B地號土地則不符合,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則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贈與公共設施用地,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漏繳稅金。

來源:引自 113.01.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