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個人對外直接持股第一層符合股權或實質控制及位於低稅負區二要件的CFC,且與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出資額達10%者,無論是否符合規定的實質營運條件,都應提出經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根據有無實質營運、是否適用虧損扣除等,填報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若第一層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 (簡稱FVPL,如股票、基金等),財政部先前已修正規定,納稅人可自行選擇將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記得應依自身選擇填報正確表格。
第二,葉建郎提醒,針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各年度投資帳面價值變動情形應詳實記載,以利CFC直接或間接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時,計算CFC當年度盈餘調整數。至於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變動情形尚不須調整。
第三,CFC各年度盈餘變動情形應詳實記載,以利個人在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判斷有無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申報表的應課稅「CFC營利所得」;處分CFC股數時,是否有可調減交易損益;以前年度已計算的CFC營利所得是否因境外稅額扣抵而產生溢繳稅額可申請退還。
此外葉建郎提醒,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在CFC制度實施後分配,應在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且在規定申報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者,才能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CFC制度自去年上路,今年5月報稅季將首度申報。財政部去年底修正放寬個人、營利事業CFC相關辦法,包含豁免門檻計算方式、過渡期、稅基認定等面向,提醒納稅人應留意法規變動。
來源:引自 113.02.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