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這項租稅優惠時,應留意非專職從事研發工作者的薪資,不能認列為研發支出,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若要將研發人員薪資列入研發支出,以適用產創條例投抵,依規定必須是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才能適用,可能是直接配置在研發單位且專職研發者,或雖未設置在研發單位,但確實有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研發人員。
國稅局指出,若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另有兼辦行政管理、例行性檢驗、消費性測試及市場調查等工作,就不算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其薪資支出不能列為研發支出,不能適用投資抵減。
國稅局表示,公司在列報時,應提供全職研發人員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認定。
來源:引自 113.02.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