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有應付款項,在尚未給付前已超過請求權時效,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後續實際給付款項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高雄國稅局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帳款600餘萬元,包含一筆進貨應付款100萬元,尚未支付,由於這筆貨款已超過民法規定的兩年請求權時效,依規定,應付卻未付金額應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甲公司因此被國稅局調增課稅所得額,補徵營所稅20萬元。
國稅局表示,民法規定,商人、製造人等所供給的商品及產物代價請求權時效為兩年。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如有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應付款項,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5月報稅季將至,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應付未付款是否有超過請求權時效,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補稅。
來源:引自 113.03.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