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借款給海外公司資金周轉收取的利息,屬海外所得,依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當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就應報繳最低稅負。
國稅局舉例,我國境內居住者甲君2021年3月匯款1.44億元,借給海外某公司周轉,約定年利率4.8%,每半年付息一次,公司在同年9月匯款利息345.6萬元。
甲君2022年5月報稅時漏報這筆利息,國稅局重新計算,將345.6萬元利息加上一般所得額80萬元、海外營利所得400萬元,合計基本所得額825.6萬元,減除670萬元免稅額後以20%稅率計稅,扣除原已繳納的5.82萬元所得稅後,補稅25.3萬元。
來源:引自 113.03.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