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生意往來,常會出現「延遲利息」、「賠償金」等,勤業眾信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昨(14)日指出,兩者是否該課營業稅,關鍵判斷在於這筆收入,算不算銷售貨物勞務的一部分。
延遲利息主要是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賠償金是因為交易雙方其中一方違反合約,而向對方收取。
陳惠明指出,財政部近期針對延遲利息發布解釋令,認為遲延利息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但扣繳義務人須注意,應在給付時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陳惠明解釋,延遲利息本質上並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而是賠償因遲延履行,造成了對方損失,因為買賣雙方在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是否會延遲支付貨款,不屬於銷售貨物勞務的一部分,也就不應該課營業稅。
不過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也設有但書,若有刻意藉由延遲利息規避租稅,國稅局仍會依據實際狀況個案論處,舉例來說,像是刻意壓低貨款、約定高利率,若查明有逃漏稅狀況,國稅局仍會依法核處。
至於收取賠償金,是否應課徵營業稅?陳惠明指出,必須在具體個案中,審視是否有給付交換關係。
舉例而言,管線被外單位挖壞所取得的損失賠償收入,由於不涉及給付的交換,也就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然而財政部曾發布另個解釋令,針對基隆港務分公司對土地占用人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就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為在財政部認定上,是屬於補收租金性質。
根據過往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營業稅是消費稅性質,交易雙方基於給付交換關係所產生者,所收取的代價,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陳惠明指出,現行商業活動及交易型態日趨多元、複雜,伴隨而來的糾紛及價款給付模式,也已與既有的營業稅釋令內容有別,因此應詳細審視及評估適用法令,以因應不同交易。
陳惠明說,實務上徵納雙方不免針對個案有不同見解,針對新類型商業交易模式,建議事前與所轄稽徵機關溝通具體案例,降低營業稅申報的不確定性,也避免爭端或受罰。
來源:引自 113.03.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