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說,隨著網路科技蓬勃發展與民眾消費習慣改變,許多交易行為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例如營業人透過蝦皮、露天等網路銷售平台、自行架設網站或行動裝置App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運用Facebook、Instagram或Line通訊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等,宣傳商品並完成買賣,均屬網路銷售行為,這類營業人應在網路銷售頁面的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編及營業人名稱,以供辨識。
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未達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者,可暫免辦理稅籍登記。
此外國外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國內買受人,且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買受人,則屬進口貨物,其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前述兩類賣家依法免辦稅籍登記,尚無揭露稅籍資訊問題。
來源:引自 113.03.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