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變更會計年度,例如從曆年制改為特殊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變更會計年度,在變更日前未滿一年的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計算,並在期限內申報。
至於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的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同樣要在規定期限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7月制(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依規定,變更日前未滿一年期間的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的2022年未分配盈餘計算。
而甲公司2020年的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7月制),在期限內辦理申報。
來源:引自 113.03.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