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仍應由使用執照所載的起造人申報納稅。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是由建商出資興建,地主再以自身持有的土地向建商交換取得應分得的房屋,即使直接以地主自身為起造人取得房屋,仍應申報「交換」契稅,稅率為2%。
至於若有差額,差額部分應按6%買賣稅率來課徵契稅。地主若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取得房屋,由於子女是無償受贈取得房屋,贈與不動產的契稅納稅人為受贈人,也就是應由子女申報,並按贈與適用6%稅率課徵契稅。
來源:引自 113.05.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