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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捐處分 應先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想提起行政救濟,記得要照步來,應依序走復查、訴願程序,都遭到駁回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可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18至2019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對外銷售勞務,逃漏營業稅,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

甲君收到復查決定書後,未依限提起訴願,經確定在案,甲君直接就復查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撤銷國稅局的復查決定,行政法院認定起訴不合法,且又無從補正,於是駁回甲君的撤銷訴訟。

來源:引自 113.05.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