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捐處分 應先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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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移轉汽車 留意用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將供銷售或勞務使用的自用乘人小客車,無償贈與或轉為固定資產自用時,應視為銷售並開立統一發票,且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九座以下自用乘人小客車,之後若無償轉移與轉為自用,將按照購入時的用途不同,而適用不同規定。

國稅局解釋,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客車,若原本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無償贈與或轉為自用時,應視為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不可扣抵銷項稅額;若本來就供自用或作捐贈使用,以固定資產或捐贈科目入帳,且購買時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償贈與或轉為自用時,則只需設帳記載,不需開立發票。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有應視為銷售的情形,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免除處罰。

來源:引自 113.05.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