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分期付款方式出售貨物,客戶因故中斷付款時,若先前已開立全額發票、繳納全額營業稅,業者可準備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將多繳的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金額105萬元,包含銷售額100萬元、營業稅5萬元,分十期付款,甲公司收第一期價金時,就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5萬元。
但乙公司在支付四期價金、共42萬元後,從第五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剩餘未能收回的價款共63萬元,包含銷售額60萬元、營業稅3萬元,等於先前已多付3萬元營業稅,此時甲公司可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
來源:引自 113.05.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