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古董與藝術品 報稅時不得列報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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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古董與藝術品 報稅時不得列報折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購買古董及藝術品,陳列擺設於辦公室或營業處所,申報營所稅時,不可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資產需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才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提。

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是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但是古董及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甚至可能因時間推進而增值。

因此,古董及藝術品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既不屬於折舊性固定資產、也不屬遞耗資產,尚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辦理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將購置藝術品費用210萬元,按自行估計耐用年數三年提列折舊費用70萬元,經該國稅局查核,以藝術品性質屬增值性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予以調減該藝術品的折舊費用70萬元,補稅14萬元。

國稅局呼籲,企業購買古董及藝術品,應留意上開規定,審慎區分資產性質,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來源:引自 113.05.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