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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訴願 先繳部分稅款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前,應先繳納復查結果的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稅款或相當擔保,否則可能會被強制執行。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若對核稅處分不服,而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執行;但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應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依法提起訴願。

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對國稅局核定其2019年綜所稅應納稅額90萬元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甲君未依規定先繳納30萬元稅額就提起訴願,國稅局於是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並徵起40萬元。

甲君主張其銀行存款已遭執行分署全數強制執行,且徵起40萬元已超過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但由於此案徵收稅款是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不屬於移送執行後甲君要求自行繳納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來源:引自 113.05.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