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在查核個案時發現有營業人錯誤列報。某公司2021年營所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3,000萬元,因未能提示成本相關帳簿文據,而以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申報,其中申報「其他費用」高達500萬元。
經深入查核,公司是將支付給經銷商的獎勵金390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依規定轉列為「銷貨折讓」,並按毛利率20%核定,營業毛利減列78萬元,同時營業費用減列390萬元,核定補徵營所稅62.4萬元。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應依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並應依法開立或取得相關憑證,以免申報錯誤。
來源:引自 113.05.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