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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個人帳戶收營業款 恐補稅

台灣有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企業主利用負責人或配偶的個人帳戶收受營收款項,卻沒有依規定記載帳簿、並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若遭國稅局查獲,恐遭補稅加罰。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為求資金調度便利性,於是利用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收取公司貨款及墊付進貨款項與各項費用。

國稅局核對甲公司申報資料與收款明細,並給予甲公司說明及補正資料機會,在釐清收付款性質後,甲公司才坦承使用個人帳戶收取公司部分營收款項,共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6億餘元,未如實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補稅800萬餘元,並處罰鍰400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企業主若有公私帳戶混用,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因疏忽而違反稅法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來源:引自 113.05.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