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員工使用自有車輛從事與業務相關工作,若營業人與員工書面約定車輛加油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則該項費用支付的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員工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且其進項稅額不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範圍,就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公司員工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相關的運送工作,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計21,000元,費用金額2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元,勞資雙方書面約定該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該進項三聯式統一發票已載明相關事項,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補充,營業人如有將非因業務所需支付員工車輛的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取得的進項憑證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盡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來源:引自 113.05.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