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捐贈政治獻金,申報綜所稅時若要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應注意捐贈年度。
高雄國稅局提醒,由於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以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為例,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是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民眾若在不同年度捐贈,應分別在捐贈所屬年度綜所稅申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具選舉權的個人,若有捐贈政黨、擬參選人,可在報稅時列舉扣除,每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不併入對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總額。
除了留意捐贈年度外,國稅局也提醒,捐贈人身分不符規定、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格式不符等,也是常見無法列舉扣除政治獻金原因。
來源:引自 113.06.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