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違約金,例如遲交租金或提前解約的違約金,都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且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款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台北國稅局指出,最常見的是營業人出租土地或房屋,因承租人遲交租金或提前解約,而依約收取的違約金,或是建商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的預收房屋款,皆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發票、課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將房地以每月20萬元出租給乙公司,但乙公司遲交租金,依約給付半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也就是10萬元,甲公司未針對這筆違約金開發票、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要裁處罰鍰。
來源:引自 113.06.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