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常見有四大稅務雷區,包含買賣未簽證股票、繼承或贈與取得、法院拍賣取得、繳納方式及期限。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如未透過證券商,而是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對方,證交稅的代徵人為買受人,由代徵人向賣方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在買賣交割當日依千分之3稅率代徵,並在代徵次日填寫繳款書,繳納國庫。
國稅局提醒四大常見錯誤。首先,民眾轉讓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時,多數都知道這類股票因為非屬證交稅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可免徵證交稅,但卻常會忽略,這類交易所得應回歸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無法適用證所稅停徵。
第二,股票若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非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交稅,但應在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時,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再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第三,針對法院拍賣取得的股票,國稅局指出,依證交稅條例規定,股票經法院拍賣,依規定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最後,要留意繳納方式及期限,國稅局提醒,買受人代徵證交稅後,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都不代收,如未在代徵的次日繳納,每逾三日會加收1%滯納金至30日為止。
國稅局呼籲,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時,可多加利用國稅局網站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檢視所有欄位資料,確認資料無誤後,再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
國稅局提醒,部分投資人因不熟悉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提醒民眾注意。
另外,如果是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屬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計算「最低稅負」時應加計這些所得;此外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定的證券交易損失,可自發生年度次年起五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來源:引自 113.06.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