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的動產抵押物,若債權人、債務人都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都應開立銷貨發票給買受人及債權人。
高雄國稅局舉例,債權人甲貿易商為保全債權,將乙貿易商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車輛,公開拍賣給丙公司,拍定價格100萬元。
甲、乙皆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金額(含稅)100萬元的發票交給丙公司;在收到丙公司支付價金時,則要通知乙公司,開立銷售金額統一發票100萬元給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
國稅局解釋,依規定,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的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屬於《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交給買受人(即前述案例的丙公司)。
來源:引自 113.06.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