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表示,廠商進口貨物後,發現品質不符或損壞而須換貨,可向海關申請調換貨物免稅進口,不過應留意期限,以免造成損失。
基隆關表示,曾有廠商進口貨物,經通關放行提領後,發現品質不符,依規定向海關申請賠償調換的貨物免稅進口,海關核准後,廠商因逾限申請展延,導致依法仍應課徵進口稅費,造成損失。
基隆關解釋,依《關稅法》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隔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在期限屆滿前可申請延長,延長以六個月為限。所謂「報運進口」,是指報關,而非運抵輸入口岸,廠商要特別留意。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放行提領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可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隔日起一個月內,或機器設備在安裝就緒試車隔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並留意申請展延期限,以免權益受損。
來源:引自 113.06.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