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有一個案例,甲君綜所稅被國稅局核定補稅,主因其中一筆退職所得被前公司申報為薪資所得,他向國稅局主張,當中有250萬元為離職金,應視為退職所得,而非薪資所得。
此案由納保官主動協助,針對甲君主張及所提供事證來釐清所得性質,由於前公司並未訂定員工發放離職金相關辦法,但甲君離職時額外給付獎金補助款,雖名義上是「獎金補助款」,但從目的來看仍屬於資遣員工,這筆金額應屬於退職所得。
區分所得性質後,國稅局請公司更正申報扣繳憑單,並依照甲君退職服務年資五年,計算定額免稅金額及退職所得。
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職工薪資,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而個人一次領取公司給付的離職金,則應屬於退職所得,適用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規定。
來源:引自 113.07.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