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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獲數年利息 當年度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利息所得,應併入實際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屬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舉例,小明2017年間借款500萬元給阿德,並在阿德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但阿德因私人財務問題,於2017至2021年間皆未支付小明利息,阿德2022年6月30日處分這筆不動產,並在同日償還小明借貸本金500萬元、利息200萬元。小明辦理2022年綜所稅時,就要記得申報利息所得200萬元,否則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還可能遭處罰鍰。

國稅局呼籲,個人綜所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若民眾因私人借貸,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應列實際取得年度所得。報稅季5月底結束,若有疏忽,應儘快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挨罰。

來源:引自 113.07.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