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雖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但無須繳納營所稅,而是將所得列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的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所稅,提醒納稅人留意規定。
台北國稅局指出,自2018年起,依《所得稅法》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營所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於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所稅。
國稅局提醒,這類所得非屬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的營所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舉例而言,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已依規定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但甲君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申報時,漏未將取自該商號的100餘萬元盈餘列報個人營利所得,經國稅局查獲後,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綜所稅,如有前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情形,應趕緊補報補繳,以免挨罰。
另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則提醒,獨資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時,即便是由繼承人繼續經營,因權利主體已變更,應比照一般獨資組織將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依所得稅法「轉讓」相關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過去有民眾以為繼承家裡長輩的小生意之後,只需要辦理公司登記變更,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轉讓等情況時,應在轉讓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
來源:引自 113.07.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