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應留意「財稅差異」的處理方式,若財務會計帳載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低於稅務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時,才需要自行調整。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財會帳載估列某機器設備耐用年數為八年,而稅務上所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對於該機器設備的耐用年數規定為五年,甲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提列折舊時,該用八年還是五年計算呢?
國稅局表示,稅上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五年是「最低年限」概念,企業申報時並非只看最低年限,若財會上帳載耐用年數為八年,稅務申報時也應以八年來提列折舊,除非財會上的耐用年數比最低年限低,才需要自行調整。
國稅局指出,企業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應依照「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逐年提列、且不得間斷。
來源:引自 113.07.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