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婚前協議 把關家族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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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婚前協議 把關家族傳承

踏入婚姻殿堂,除了象徵感情與生活的結合,也涵蓋不少法律層面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家族財富傳承的過程中,更與夫妻財產制息息相關,如何避免夫妻感情裂痕對家族傳承造成負面效應,是相當重要的課題,婚前協議則是相當重要的工具。

財務規劃在婚姻關係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中「夫妻財產制」的選擇,更是配偶間財務資源安排的基石。大多數伴侶並未約定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現在的法定財產制其實與「分別財產制」頗為類似,由夫妻雙方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差別在於,當離婚、配偶一方去世或約定其他財產制等情況,導致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是以結婚登記為分水嶺,依財產取得時間點,區分「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只有婚後財產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標的。但若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或屬於慰撫金時,則不計入婚後財產。

根據前述界定的婚後財產,在離婚或配偶死亡時「結算」,先各自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果有剩餘,較少的一方可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兩人「差額」的一半,不是請求一方財產「全部」的一半。

例如丈夫列入婚後財產計算的金額為1,000萬元,婚後債務200萬元;妻列入婚後財產金額為600萬元,婚後債務100萬元;則夫婚後財產淨值800萬元、妻婚後財產淨值500萬元,兩者「差額」300萬元,妻可向夫請求「兩者差額之一半」150萬元,而非「夫婚後財產淨值之一半」400萬元。

除法定財產制外,夫妻在婚前、婚後,還可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其中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大致相同,差別在於分別財產制消滅時,不能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財產各自獨立沒有關聯。

而共同財產制則是將兩人原有財產及婚姻存續中所得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有財產,而屬於雙方公同共有。其中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半數,歸屬於死亡者的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生存之另一方。離婚時,則由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各得半數。

締結婚姻所牽動的法律層面相當廣泛,甚至可能因為對法律誤解、雙方認知差距,在婚姻存續中或消滅後產生爭議,影響家族傳承的明確性及穩定性。

因此,適當運用婚前協議,預先就可能遇到的各種情形充分溝通並規劃,必能大幅降低潛在的未來衝突。婚前協議可約定的事項幾乎涵蓋婚姻生活的各方面,例如家務分擔、日常費用負擔、子女教養、生活作息等,當然也包含家族財富傳承事項,均能預先進行約定。

總而言之,婚前協議的靈活運用不僅能保障雙方權益,更能促進雙方對婚姻生活的期望,有更加一致且明確的認知,協助伴侶打造美好幸福的婚姻。因此婚前協議絕對是值得重視及適度利用的重要法律工具,透過專業法律服務的協助,家族傳承及婚姻幸福都能圓滿把關。(本文由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林光彥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

來源:引自 113.07.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