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自住換屋族可善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只要符合新舊房屋買賣間隔在兩年內、有自住事實、完成戶籍登記等三條件,並在重購新屋五年內未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即可享重購退稅。
其中,應特別注意自住房地認定,除須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也必須要有實際居住事實,才能符合適用要件。
隨著生涯規劃轉變,民眾常會有換屋需求,隨房地合一稅2.0於2021年7月上路,不少民眾擔心在買屋與售屋之間,反而會扛上重稅。
台北國稅局解釋,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三條件,第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第二,出售與重購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購買房屋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等條件。
國稅局分享案例,陳先生(化名)2019年6月20日以1,400萬元取得A屋,2023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並在6月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陳先生同年7月10日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實際查核後發現,陳先生雖在2020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但陳先生持有A屋期間的用水資料註記為「空戶」,明顯無居住事實,再加上陳先生無法提供足以證明自住事實的相關文件,國稅局認定陳先生持有A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明顯不符自住房地規定,因此不讓他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補稅146.3萬元。
國稅局表示,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於五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國稅局提醒,在房地合一2.0上路後,營利事業出售2016年後取得土地,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土增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違反規定者,將面臨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來源:引自 113.07.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