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的不動產,必須比照個人房地合一稅,應在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2.0稅制下,個人、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的時間不同,個人應在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營利事業則是在隔年5月一併申報。有納稅人向國稅局詢問,那獨資、合夥組織又該如何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若在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也就是2021年7月1日後出售房地,因為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獨資主或是合夥人,就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也就是說,獨資、合夥應按照適用稅率,在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而這筆交易所得(或損失)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對獨資合夥事業而言,仍應在出售房地的次年5月辦理營所稅申報。
國稅局表示,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時,因依照房地合一稅規定,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為所有權人的登記主體有所不同,所以須依照個人課稅規定辦理,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舉例來說,林先生獨資經營某商號,2021年7月13日以2,000萬元出售於2020年間購買的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未依限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後經國稅局查獲,以成交價額2,000萬元減除成本與移轉費用,依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稅率為45%,須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或合夥組織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
來源:引自 113.07.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