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符合三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首先是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其次是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三是如期申報。
《所得稅法》規定,針對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訂有盈虧互抵機制,若符合一定條件,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必須符合三大要件。
首先是「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北區國稅局表示,主要依照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企業應具備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但若涉及短漏報所得額等情況,除非短漏報情節輕微,否則原則上不可適用盈虧互抵。
所謂短漏報情節輕微,依財政部函釋,即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才能視為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500萬元,並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400萬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自繳稅額20萬元。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當年度短漏報所得額70萬元,由於短漏報所得額7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570萬元的比率為12.3%,已超過5%,且短漏報所得稅額14萬元,也已超過10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條件,視同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因此國稅局重新核定,不僅前十年虧損無法認列,漏報的70萬元也要加回來,全年課稅所得額為570萬元,應補稅並處罰。
除了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報」,依規定,包括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才能適用,若有逾期申報狀況,將不符合要件。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來源:引自 113.09.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