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送禮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規定,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都視為銷售貨物。
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在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因為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購入待售商品100件,取得成本10萬元,進項稅額5,000元在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犒賞員工中秋節贈品,因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甲公司另外再以21萬元購入十件禮盒作為饋贈客戶禮品,因入帳時以交際費21萬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1萬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來源:引自 113.09.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