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列報扶養親屬時,除了留意適用資格外,若要主張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記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列報扶養親屬時,應留意適用資格。若為父母、祖父母,可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者;列報兄弟姊妹、其他家屬或親屬,必須符合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實際受納稅人扶養,才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不過要留意的是,常有民眾將待業中、被放無薪假或補習中,誤解為無謀生能力,但依規定,這些情況都不符合要件,不能列報扶養親屬。
近年高雄國稅局有一件納保案例,阿嘉(化名)的姊姊被診斷出紅斑性狼瘡,原本在藥物控制下病況平穩,尚能從事不過度勞累工作,然而隨後病情轉趨嚴重,阿嘉自申報2019年綜所稅起,就根據扶養胞姊事實,檢附診斷證明,將姊姊列為扶養親屬。
然而,阿嘉2022年底竟收到2019、2020及2021年共三個年度的綜所稅補稅通知單,才知道國稅局認為診斷書日期為2005年間,已逾時效而剔除扶養,一共還要補稅近10萬元,阿嘉向國稅局提出復查。
國稅局與納保官著手查證,發現阿嘉姊姊至今未婚,並與阿嘉同住,且阿嘉是自2019年才將姊姊列為扶養親屬,過去年度並未列報,顯然沒有藉此規避稅負的意圖,同時姊姊仍持續追蹤治療,確實無法工作,符合無謀生能力情形。
國稅局最後同意追認扶養親屬免稅額,但也提醒阿嘉,未來列報扶養親屬時,除了2005年的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外,還要附上當年度診斷證明,代表持續就診中,以免遭剔除補稅。
來源:引自 113.09.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