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除每月收取租金外,若另外收取押金,應以該年元旦的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出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但未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收取押金,應於每月月底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以當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不過,國稅局指出,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相當零星,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在第一個月時按全年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簡化開發票及報繳程序。
國稅局舉例,倉儲業者甲公司今年1月1日將倉庫出租給乙公司,收取押金180萬元,今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6%,按月計算的押金利息為180萬元乘上1.6%,再除以12個月,結果為每月2,400元。
國稅局指出,此時甲公司可採「每月」計算利息,月底開立銷售額2,400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給乙公司,明細為銷售額2,286元及稅額114元;或採取「每年」計算利息,可在今年1月按全年的押金利息2萬8,800元,開立銷售額2萬7,429元及稅額1,371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前述規定計算押金利息,導致短漏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應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罰。
另外,若是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押金,國稅局表示,房東應就各款項按各年度元旦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若房東可確實證明押金用途,而且已將運用產生的所得併入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租賃所得才能減除押金利息,以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來源:引自 113.09.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