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在2023年3月20日死亡,名下遺留房屋及土地,2023年的房屋稅為7萬元、地價稅12.6萬元,甲君的繼承人分別在5月、11月繳稅。至於在遺產稅部分,計算可扣除金額時,分為兩部分來看。
房屋稅方面,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甲君案例中,先用7萬元除以一年365天,算出每天應繳稅款,再乘上263天(2022年7月1日到2023年3月20日),得出5萬438元;地價稅部分,用12.6萬元除以365天,再乘上79天(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3月20日),得出2萬7,271元,兩者相加為7萬7,709元,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應納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率計算,再從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來源:引自 113.10.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