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說明,只要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其租屋自住所付租金,扣除政府補助後,可申報租金特別扣除額,每申報戶最高18萬元。
不過這項規定有排富條款,若當年度綜所稅適用稅率達20%以上,或股利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將不得適用。
照顧部分有特殊需求租屋族,五種情況名下有房,仍可列報租金扣除,包括房屋遭政府公告拆遷或標示為危險建築;房屋毀損五成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需修復才能用;繼承持分房屋,且持分未達全部;因就業、就學、就醫須異地租屋,名下僅一間非營業用房屋;分開申報的分居配偶,其自有房屋不計入。
來源:引自 114.02.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