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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生前所得 應主動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在年度中過世且已除戶者,其所得資料不會自動併入生存配偶的申報資料,生存配偶記得再次確認死亡配偶生前是否有未申報所得,並主動申報。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發現,有一名婦人的丈夫在2023年間過世,丈夫在當年度仍有營利所得100萬元,由於丈夫在2023年12月31日已無戶籍資料,隔年5月妻子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無法透過國稅局系統查調丈夫的所得資料。

妻子誤以為丈夫死後,她已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就不需要再申報丈夫的綜合所得稅,結果導致漏報這筆營利所得,不僅須補繳稅額,還可能面臨處罰。國稅局最後考量妻子並非故意,決定從輕裁罰。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若要查調死亡者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在綜所稅申報期間,攜帶相關文件至國稅局查詢。

來源:引自 114.03.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