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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未繳稅金 可自遺產扣除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當年還有尚未繳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可依照實際生存天數比例,將這些稅額列入扣除,減少應課徵的遺產總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過世前依法應繳的稅金,可自遺產中扣除,不必再繳遺產稅,但對於「每年定期課徵」的地價稅與房屋稅,須按年度課稅期間與實際生存天數換算扣除金額。

國稅局說明,以地價稅來說,課稅期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則是每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只要這些稅捐在被繼承人過世當時尚未繳納,可依其在課稅期間內的實際生存日數比率來計算扣除額。

舉例來說,小明在2024年3月5日過世,名下有房屋與土地,當年度應繳的房屋稅為10萬元、地價稅為20萬元,皆尚未繳納,因為2024年是閏年,總共366天,小明在課稅期間內的生存天數為房屋稅249天,也就是從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地價稅65天,也就是自2024年1月1日計算至3月5日。

依比例計算,可扣除金額分兩筆,房屋稅部分,10萬元除以一年366天,算出每天稅款,再乘上249天的生存天數,得出68,032元;地價稅部分,同樣是20萬元除以一年366天,算出每天稅款,再乘上65天的生存天數,得出35,519元,合計扣除金額為約103,551元,這筆金額可從遺產中扣除,降低應納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留意被繼承人是否仍有未繳納的房屋稅與地價稅,確實計算後申報扣除,以保障自身權益並合法節稅。

來源:引自 114.04.03 經濟日報